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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引

华鑫证券创业板投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本公司特向您揭示融资融券业务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证券”)的申购和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的相关风险。如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将同时面对创业板交易风险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投资者),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创业板交易,审慎决定是否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参与创业板交易。

当您决定参与融资融券创业板交易之前,请您认真阅读《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风险揭示书。

一、融资融券业务中从事创业板交易有别于其他证券交易的风险

(一)投资亏损放大的风险

鉴于创业板严格的退市制度,在同等杠杆倍数下,投资者以创业板证券为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潜在损失风险可能高于以其他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导致本金亏损甚至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较宽的涨跌幅限制引发强制平仓的风险

由于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证券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了解在同等杠杆倍数下,投资者以创业板证券为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股票市值的波动可能高于以其他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可能面临市值的急速缩水或者融券负债的急剧膨胀,使投资者信用账户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三)交易申报差异引发的风险

由于创业板证券单笔申报限制数量、有效竞价范围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交易存在的差异,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创业板交易时应避免前述差异而产生融资融券交易无效申报,使投资者面临交易损失放大的风险。

(四)因关键指标调整而导致的风险

在从事融资融券创业板交易期间,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及客户资信等因素,以及根据创业板证券的特性,对创业板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投资者持股集中度等业务指标进行确定和调整,可能导致您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引发强制平仓等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五)因投资者未充分申报信息而导致的风险

    如您提供的自身基本信息、账户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可能被禁止或限制参与该业务。如果您的信息变动导致您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本公司有权限制您对创业板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买入和申购权限。

二、创业板市场投资特别风险揭示

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除具有与主板市场投资同样的风险外,还请您了解以下风险:

(一)与创业板企业相关的风险

  1. 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3. 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二)与创业板发行相关的风险

  1. 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业板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2. 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3. 创业板的网上发行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可能与创业板原有发行规则及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5. 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与创业板机制相关的风险

  1.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2. 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3.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可能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四)与创业板交易相关的风险

  1. 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2. 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的单笔申报限制数量、有效竞价范围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交易存在的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3. 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4.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5. 创业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6. 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五)其他风险

  1. 创业板存托凭证存托人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存托服务,并委托中登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逐日收取存托服务费。如持有存托凭证的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日的存托服务费,即造成透支。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避免投资者信用受损,我司在投资者开通注册制创业板交易权限时将即时预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少量资金(人民币壹拾元),用于防止账户发生透支。
  2. 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3. 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记结算系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创业板交易或登记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交易或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等情形的,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规则采取相关措施。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因上述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本公司工作人员已对投资者进行了明确的风险揭示,投资者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投资风险及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融资融券创业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代理人)签字:                     机构投资者盖章:

分支机构经办(签字):     

业务章:                  

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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