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投资者): 身份证号:
客户号: 沪B证券账号: 深B证券账号:
银行结算账号:
乙方(券商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
根据公平、自愿、平等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银证转账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银证转账服务功能是指客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手机银行服务系统完成其证券保证金和银行活期账户之间资金(美元 港元,选择业务项目请在中打“√”,涂改无效))的划拨功能。
二、甲方承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交易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承诺遵守有关银行卡的章程。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且,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和相关银行,否则,若因所提供资料不实或未及时将已经变化的资料通知乙方和相关银行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须提前持有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在乙方办理银证联网开通确认手续。
五、甲方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端办理外币银证转账业务,暂不支持甲方通过证券公司端办理银证转账业务。证券公司端开通银证转账业务功能以甲方签约证券公司通知为准。当甲方办理银转证时,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余额不得小于转出金额。
六、银转证时,支持甲方从其银行外币结算账户的汇、钞或假汇账户进行资金转账。证转银时,仅支持甲方向其银行外币结算账户的钞账户进行资金转账。转账时间为:交易日8:30-16:00。
七、甲方在划转资金时,必须通过券商密码进行。甲方务必注意密码的使用、保密及经常更换。凡使用甲方密码在其账户下做的转账业务均视为由甲方亲自办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对甲方的误操作或被他人窃取密码所做的委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或者认为必要时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增补, 有关修改或增补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同意该修改或增补。如果甲方在七日之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那么乙方可以决定终止与甲方的协议或者同意仍然适用原来的协议书。
九、当甲方违反交易规则、监管要求或法律、法规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银证转账功能。
十、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合同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书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后如果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书自动顺延壹年。以后每年相同。
十二、甲方撤销外币银证转账业务,或甲方撤销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或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署的《外币银证转账业务合作协议》终止,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乙方业务停办公告期满,本协议自动失效,甲方应到乙方办理撤销外币银证转账签约手续。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经办: 复核: 事后监督:
市场有风险 投资须谨慎

股市有风险 入市须谨慎 *本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