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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客户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通讯地址:

乙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_____营业部/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股票交易”),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形;

甲方属于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投资者。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或共有人对此主张权利的情形;

4、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5、甲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业务规则》和其他股票交易业务相关规定;

6、甲方承诺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股票交易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8、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9、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甲方承诺因业务办理需要提交给乙方的各类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投资经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公证文件等)及辅助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的情形。相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资产证明文件(若有)所列资产均为甲方合法所有,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他人为本人垫资以满足开户或交易权限申请资质条件的情况。甲方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业务的条件,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备开展股票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股票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4、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业务;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股票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业务开通

第三条  甲方初次参与股票交易,应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通股票交易权限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资料。由于甲方提供不实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或转出及有关银行业务事项。因甲方违反相关规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委托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交易前,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可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修改交易密码。

第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办理下列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委托;

2、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股份变动情况的清单;

3、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息分配;

5、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采取的委托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在代理股票交易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等方式。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虚假委托或操纵价格的行为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前,应充分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

第十一条  如甲方为不符合股票交易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其只能委托乙方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甲方卖出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托管在乙方的股份余额。甲方在发出买入股份的限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甲方的委托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需查询委托结果或打印回单的,应在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办理;如有疑问,须在查询结果或打印回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行情软件或官网披露最新的价格、成交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揭示最新的股票交易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八条  甲方重要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

1、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证件;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通过乙方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乙方若不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业务的条件,股票交易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授权他人作为办理股票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的代理人。甲方代理人办理上述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相关材料应交乙方存档。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证券资金清算交收

第二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清算、交收业务,乙方负责办理与甲方的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七条  甲方同意在清算交收过程中,由乙方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甲方证券账户与乙方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股份划拔 。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出于风险防范的需要,将非集合竞价的异常交易从多边净额结算中划分出来,实施逐笔全额结算。由此带来的可能损失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同时乙方也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将甲方的股票作为待处分证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乙方的申报办理相关股票的划转。乙方如未按甲方的真实交易、交收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如实申报划转的,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甲方如果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的转让意向因对方不申报成交确认委托或申报不匹配的成交确认委托,无法成交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佣金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有抵触的,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委托,负责办理与客户的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甲方只与乙方发生结算关系,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方同意在清算交收过程中,由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办理其证券账户与乙方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股票划拨。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合同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及甲方填写的申报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同时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甲方(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证券公司(业务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复核人:             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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