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基金定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定义
本协议所指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华鑫证券提交申请,约定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投资基金的名称等,由华鑫证券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定投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本协议所指的基金定投业务,包括基金定投合约的订立、修改、终止等业务。
第三条 业务规则
一、扣款日期:基金定投业务可设定每月、每周或华鑫证券允许的周期为扣款周期。投资者选择扣款周期并确定具体的扣款日期。
二、扣款金额:投资者订立基金定投合约时,每笔定投金额需满足目标基金的最低定投金额要求(含申购手续费)。
三、扣款时间:华鑫证券交易系统每个交易日14:45(前后时间可能有微小误差)对扣款日为当日的定投完成扣款,投资者若在14:45后转入资金可能导致扣款不成功。
四、扣款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证券资金账户扣款和约定三方存管银行卡扣款两种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证券资金账户扣款方式,定投扣款将仅从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扣划。
2、若投资者选择约定三方存管银行卡扣款方式,定投扣款优先从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中扣划,当证券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华鑫证券以定投扣款金额为限从投资者银行账户转账至证券资金账户。扣款日下午14:40(前后时间可能有微小误差)若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华鑫证券将以约定三方存管银行进行银证转账(银转证),转账金额为本次定投扣款金额,并于14:45(前后时间可能有微小误差)从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中扣款。
并非所有的三方存管银行卡客户均可选择“约定三方存管银行卡扣款”方式。选择“约定三方存管银行卡扣款”方式的客户,其三方存管银行卡必须属于华鑫证券公示的《约定三方存管银行卡扣款方式适用银行清单》范围。
投资者约定三方存管银行卡的状态应保持正常且发起过银证转账业务。
若通过约定三方存管银行卡转入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在14:40至14:45期间(前后时间可能有微小误差)被投资者使用或转出,则扣款失败;若投资者变更存管银行,未及时重新约定三方存管银行卡导致银证转账失败,则扣款失败。以上因素导致投资者当日扣款失败,华鑫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如投资者开通了单客户多银行业务,基金定投两种扣款方式均从投资者证券主资金账户扣划。在约定三方存管银行卡扣款方式下,若投资者变更了证券主资金账户,则定投扣款从变更后的证券主资金账户扣划,该证券主资金账户对应的银行卡也需为华鑫证券公布的约定三方存管银行,否则转账失败导致定投扣款失败,华鑫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扣款顺序:投资者在同一个交易日有两笔及两笔以上的定投扣款时(包括证券资金账户和约定三方存管银行卡扣款方式),系统按每笔定投协议的编号顺序进行扣款。如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编号排后的定投协议将不能完成扣款。
六、顺延规则:如约定扣款日为非工作日或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进行扣款,申购申请日亦相应顺延。每次扣款时,不对之前扣款失败的部分进行补扣。
七、基金定投合约的订立、修改、终止:基金定投合约一经订立便即生效,投资者可以对定投合约中的扣款金额等进行修改,也可以申请终止定投协议。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如连续三次扣款失败,基金定投协议将自动终止。
八、基金定投申请的确认:华鑫证券仅负责在投资者约定的扣款日进行扣款,并将定投委托数据发送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于最终定投申请成功与否及确认的基金份额,均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数据为准。
九、基金定投的价格:每期成功扣款日为定投申请实际提交日,以该日基金净值为成交价格,投资者可自定投申请实际提交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QDII基金为第三个交易日起)通过华鑫证券提供的查询渠道查询成交记录。
十、基金定投费率:基金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以定投申请实际扣款日华鑫证券网站公示的申购费率及费率优惠为准。
第四条 风险提示条款
一、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1、华鑫证券仅作为基金公司的代销机构,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责任。华鑫证券受理的各类基金交易委托,委托确认结果以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投时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基金定投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3、投资者在进行基金定投之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公示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并将在持有期间通过短信或APP推送等方式接收、阅读华鑫证券推送的更新后的产品资料概要。
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投资者如签署本协议(包括点击确认电子版协议),即视为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充分知晓基金投资的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六条 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因甲方办理基金代销业务的资金账户不正常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因违反乙方基金定投业务交易规则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应确保扣款日证券资金账户或银行账户(约定三方存管银行)足额,因甲方资金不足导致扣款失败,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甲方认同本协议的签订方式及其法律效力。甲方于乙方交易系统确认本协议即为签署本协议。
二、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在乙方交易系统办理基金定投合约的终止,本协议随之失效。
三、若发生定投基金终止、基金公司变更此项业务或其他导致基金定投业务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情况,基金定投业务自动终止。
第八条 其他
一、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二、本协议未做规定的,适用于双方已签署的《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

股市有风险 入市须谨慎 *本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