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指引
甲方(投资者): 客户号:
甲方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ETF基金场外实物申购赎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ETF基金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是指通过中国结算基金业务系统,以深、沪证券市场组合证券办理跨深、沪证券市场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中国结算基金业务系统申报申购、赎回交易型基金份额的,应当同时拥有深圳、上海证券账户,并选择乙方同时为深圳组合证券的托管证券公司以及上海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
三、甲方对其提供的深圳、上海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向甲方负责。
四、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结算基金业务系统申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为甲方办理相关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由中国结算完成相关证券和交易型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乙方不得将投资者的证券或资金挪作他用。
五、甲方已申报申购、赎回申请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完成前不得办理相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和相关证券的转托管。
六、甲方的申购赎回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甲方的申购赎回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的失当行为时,乙方将对甲方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
七、甲方委托乙方申购赎回ETF基金成交的,应当按照与乙方的约定交纳佣金及其他费用。
八、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九、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甲方(个人或机构代理人签字): 甲方(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乙方经办人: 乙方复核人:
乙方(业务章):
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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