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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引

债券、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沪市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深市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开通回购交易权限(选填回购交易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购交易权限:沪市融资回购、沪市融券回购、深市融资回购、深市融券回购)

 

乙方:华鑫证券                 证券营业部/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或基金类产品: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或基金类产品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或基金类产品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基金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利率类债券:是指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

(十一)信用类债券:是指除利率类债券以外,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分离式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基金类产品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四)甲方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乙方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将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申报入库的基金类产品作为乙方向中国结算提交的回购质押券。

2、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按照其业务规则对乙方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3、甲方或乙方任何方面原因导致乙方对中国结算交收违约的情况下,中国结算均可按照业务规则行使质权、处置质押券,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及时提供等值资金、债券或基金类产品以补足。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或基金类产品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进行回购交易;

2、获得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获得相应的利息;

3、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等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甲方为个人时,对提交的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为机构法人时,对所提交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法人营业执照、印章等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回购交易

第八条  提交质押券

(一)甲方在回购交易前应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相应债券或基金类产品作为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并以乙方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临柜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的,须向乙方提交《委托单》,《委托单》须填写证券账户、交易方向、提交品种及数量、提交日期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三)乙方收到《委托单》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甲方证券账户债券、基金类产品余额检查。乙方审查和检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四)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第九条  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

(一)甲方临柜申请进行回购交易的,须向乙方提交《委托单》,《委托单》须填写申报类型、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号、证券账号、回购品种及代码、回购手数、回购金额、回购价格、回购交易委托日期及回购到期日、回购用途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二)乙方收到《委托单》后,有权对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甲方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

(一)《委托单》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二)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基金类产品余额不足的;

(三)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四)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五)发现其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或者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一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套做申请:

(一)资金头寸紧张,不能保证随时补足资金或债券的;

(二)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债券托管量占比较高或融资回购规模超过乙方有关限制,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二条  正回购

(一)甲方申请正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买入申报操作;

(二)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关于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该部分资金,乙方根据本协议中相关约定在柜台系统设置相应取款控制参数),以保证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的债券、基金类产品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公司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质押券入库申请;

(三)甲方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的,须在“T+1”日13:00前予以补足;

(四)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甲方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根据有关规定,在担保期间,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五)甲方已知晓,因质押券的标准券折算率(值)发生调整、或作为质押券的分级基金发生折算等因素,可能导致其回购业务发生欠库。甲方回购业务发生欠库或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取款以及停止甲方回购业务操作、其他证券交易操作、证券转托管和撤销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等操作。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逆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卖出申报操作,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  在回购到期之日,甲方可以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将其卖出偿还回购到期款。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冻结转回质押券卖出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当日交收。

在正回购到期后,甲方也可以当日做一笔新的正回购予以延续。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须以柜台委托以及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办理。

(二)甲方的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三)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四)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务。

(五)甲方应密切关注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甲方应及时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回购业务到期或新达成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2.在交易场所发布日间临时停市的恢复交易公告之后,甲方应及时办理需完成的回购业务续作等交易,避免因回购业务的结算安排发生资金透支等情况。

(六)对于交易场所在原定正常交易日全天暂停全部证券交易的情形(以下简称“全天临时停市”),乙方进行临时停市债券回购风险处理,冻结甲方当日新达成的融资解冻资金、冻结甲方当天到期的融券预解冻资金、解冻甲方当天到期的融资预冻结资金。乙方在清算时,对在全天临时停市当日到期的回购业务的清算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相关交收相应顺延。

对于交易场所在原定正常交易日的部分交易时段正常交易、部分交易时段暂停全部证券交易的情形(以下简称“日间临时停市”),按照日间临时停市的具体情形等情况差异化办理回购业务:

(1)对于日间临时停市当日交易恢复的情形,若恢复后相关交易至少持续两个小时直至原正常交易闭市的(若交易场所延后闭市时间,则从闭市时间起倒推至少需有两个小时的持续交易时间),乙方在日间进行临时停市债券回购风险处理后,进行临时停市债券回购不顺延交收撤销风险处理。即撤销冻结甲方当日新达成的融资解冻资金、撤销冻结甲方当天到期的融券预解冻资金、撤销解冻甲方当天到期的融资预冻结资金。乙方当日正常办理回购业务的清算交收。

(2)对于日间临时停市的其他情形,乙方进行临时停市债券回购风险处理,冻结甲方当日新达成的融资解冻资金、冻结甲方当天到期的融券预解冻资金、解冻甲方当天到期的融资预冻结资金。乙方在清算时,将停市当日新达成及到期的回购业务延至下一交易日清算,相关交收相应顺延,当日新达成的回购业务以初始交易清算日为回购起始日期。

(七)因临时停市回购业务,对于逆回购方可能面临延长占用回购资金的情形,逆回购方应及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对于正回购方因临时停市延期偿还资金的情形,正回购方对逆回购方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初始交易达成的回购利率以及资金偿还的延期时间等情况进行计算。

(八)甲方在回购融资到期日可用资金不足,且于当日14:30之前仍未补足资金的,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直接为甲方申报重置交易密码、回购融资交易,或转回质押券并卖出,相关交易品种、交易价格和交易金额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以有利于成交、有利于偿还回购到期款的原则自行决定,直至账户资金足额偿还回购到期款为止;乙方为甲方申报续做融资回购或卖出债券时,因交易无对手方的情形,乙方有权处置甲方账户内其他资产,甲方对此不得有异议。乙方在上述处置过程中,首先选择为甲方续作融资回购,其次选择为甲方转回质押券并进行卖出,上述处置若都无法偿还回购到期回购款的,乙方最终有权处置甲方账户内其他资产。

甲方申请开通融资回购交易权限客户签字:              

(九)甲方同意遵守登记结算公司制订的有关回购清算交收的制度规定。

(十)甲方必须取得上海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资格后,方能进行上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交易;在取得深圳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资格后,方能进行深圳债券融资回购业务交易。

(十一)甲方进行上海、深圳债券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标准券使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按照证券账户核算。

(十二)甲方进行上海、深圳债券融资回购交易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70%。可计入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以及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中,利率类债券按面值计算托管量,信用类债券按面值乘以0.85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债券型基金产品按份额面值乘以0.85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

(十三)甲方进行上海、深圳债券融资回购交易的,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AA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10%。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的计算公式: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单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单边市场;全市场托管量是指该债券全部已发行尚未偿还的总量。

(十四)甲方不得做出超出回购未到期金额与托管量占比的融资回购申请或超过约定标准券使用率的融资回购申请。甲方因此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或欠库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甲方的回购融资业务权限。

(十五)甲方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未到期金额与托管量占比或入库集中度占比违反规定的,应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相关规定。经多次催告仍未补足欠库等情形之一或乙方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形的,乙方可采取相应风控措施:

1、要求甲方降低或限制回购规模;

2、要求甲方降低或限制其以某只或某些债券入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

3、对甲方征收额外的现金保证金;

4、终止本协议;

5、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十六)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或业务风险管理需要等,调整甲方回购未到期金额与托管量占比、标准券使用率、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的上限。

(十七)甲方应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业务的规模、杠杆、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以及流动性管理手段等。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还应当提供产品要素、合同要素、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等数据指标。

(十八)甲方同意乙方在系统中设置取款资金底限,取款资金底限为甲方融资回购规模的10%。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其取款资金底限。

(十九)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每年一次的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后续评估,对不符合或不配合后续评估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甲方的回购融资业务权限。甲方被取消回购融资权限的,应继续履行未到期融资回购的相关义务。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并按时、足额履行对乙方的交收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协议等措施;对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自T日日终暂不交付与甲方当日日终欠库金额等值的资金或者“T+1”日冻结甲方与欠库等额的资金或证券,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自“T+1”日13:00起追加甲方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公司支付;如甲方账户中没有可追加的债券,乙方有权自“T+1”日13:00起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进行处置,处置款用于购买债券进行质押以弥补欠库,相关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以有利于成交的原则决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因甲方未能按时补足质押券造成乙方连续欠库的,或甲方未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导致资金透支的,乙方有权参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在欠库期间按日(含法定假日)向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或透支金额)×1‰。

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补足欠库及违约金的,乙方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甲方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乙方规定的13:00前,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甲方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有关质押券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同意后,乙方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控制范围内代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置质押券。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乙方规定的13:00前,甲方应向乙方具体指定违约所涉及的证券账户,以及可供处置的质押券明细(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甲方指定质押券不足或逾期未指定的,乙方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违约对应的证券账户、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并有权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对甲方名下违约的证券账户,拒绝接受其转回质押券申报及被再用于融资回购交易,直至其足额弥补资金交收违约及交付违约金。

乙方也有权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一)允许甲方质押券转回申报,但相应申报转回的质押券仅限于卖出并弥补资金交收违约及违约金。

(二)甲方未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乙方规定的13:00前,足额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申请转回质押券,并于转回质押券确认成功起在甲方证券账户内卖出所转回的证券,用于偿还甲方的债务。乙方有权选择乙方认为最有利于成交的价格进行卖出申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2、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乙方规定的13:00前,按照折算率(值)从高到低、当折算率(值)相等时按照基金类产品市值从高到低的顺序,以划转当日盘中最低价格来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质押券处置金额担保范围包括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违约金、非交易过户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符合中国结算关于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中国结算提交申请,将甲方违约账户的质押券划转至乙方开立的证券处置账户中。

甲方知晓并同意中国结算根据乙方的申请将甲方违约账户的质押券划转至乙方开立的证券处置账户,如果由于乙方指令错误及基金类产品处置错误造成甲方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与中国结算无关。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将甲方质押券划转到证券处置账户的,中国结算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乙方于划转处置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起开始卖出乙方证券处置账户内的基金类产品,用于偿还甲方的债务。乙方有权选择乙方认为最利于成交的价格进行卖出申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甲方的债务包括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违约金、利息、证券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甲方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先偿还证券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再偿还违约金、利息,最后偿还应付资金负债。

若处置当日日终清算后实际处置金额不低于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违约金、利息、证券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则违约处置结束;否则乙方有权继续进行处置并收回相应债权。

甲方指定错误或未指定不影响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则处置质押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一个交易日内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可以向证券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其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导致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采取扣取乙方自营证券等继续追索措施,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采取扣取等措施继续追索。

在扣取证券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如果甲方补足上述不足款项,乙方将返还扣取的证券,否则,从第三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变卖扣取的款项,以变卖款抵补前款所述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三十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债券回购交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销证券账户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机构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本协议书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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